1.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
2.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合理費用,可以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據實列支,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壹定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3.稅務機關要求證明企業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的,應當提供充分的有效憑證或者資料,證明真實發生;
4、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證明材料的內容包括支出金額、業務目的、與演藝人員的業務關系、娛樂時間和地點;
5.企業投資者或職工的個人招待費、業余愛好費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稅法。
第四十三條
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