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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稅率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經營的合理需要支付的招待費。《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扣除標準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金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所得稅可以在壹定比例內稅前扣除,超標部分不得扣除。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應當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有效證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不得稅前扣除。其證明材料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時間和地點。企業投資者或員工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余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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