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擴展數據:
國有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等不同情況確定,限額內企業的招待費年終進行報銷和審計。
這種管理方式不利於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也不利於政府職能轉變和加強金融監管。這次財務改革統壹了各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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