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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企業購進貨物的非正常損失,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非正常損失和不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需要轉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核算不完善,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的;

企業非正常虧損采購的貨物,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在貨物非正常損失前已實際申報並抵扣所購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當在貨物非正常損失發生的當期轉出該貨物的進項稅額。

延伸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收稅款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3號,2012)規定:“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虛開金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按照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

已申報繳納虛增額增值稅的,不再按其虛增額繳納增值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處罰。納稅人取得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百度百科-進項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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