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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43號令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為做好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外,本辦法所稱年度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連續經營期內累計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檢驗補差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納稅人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應稅行為的年度應稅銷售額按照扣除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意外轉讓的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度的應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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