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造假手段往往與會計人員錯誤的職業判斷有關,即將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業務確認為收入。主要包括: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前確認收入;(2)發出商品、委托代銷等業務,預先確認商品銷售收入;(3)將銷售給附屬機構的產品確認為收入;(4)當客戶有終止、取消或延期銷售的選擇權時,提前確認收入。
(2)虛構客戶:
有的上市公司偽造客戶訂單、貨運單據和銷售合同,開具稅務機關認可的銷售發票,虛擬銷售對象和交易;或者雖然是基於真實客戶,但在原有銷售業務的基礎上人為擴大銷售數量,使公司在該客戶下確認的收入遠大於實際銷售收入;或者在報告日前進行虛假銷售,同時增加應收賬款和營業收入,然後在報告日後以質量不合格的名義退貨,虛增當期利潤。
(3)擴大銷售核算的範圍:
主要手段有:①將銷售回購、售後租回等業務確認為收入;(2)通過開票確認委托加工業務的加工出庫和回收分別為銷售和采購業務;③虛構營業外收入作為營業收入。即互相交易,虛增對方的資產和收入。這壹招最適合的地方就是壹方提供服務,另壹方提供商品。因為直接敲,很容易讓審計人員懷疑上市公司通過中間橋梁公司,A賣給B,B賣給C,C賣給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