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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輔導期

根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的有關規定,小商業批發企業是指註冊資本80萬元以下(含80萬只從事出口貿易且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

新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小商業批發企業實行3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其他壹般納稅人實施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商業批發企業,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其他壹般納稅人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納稅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者其他需要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自期滿次月起不再實施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在輔導期內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者其他需要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自期滿次月起按照規定重新實施稅收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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