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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4)89號是哪些條款失效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 )第四條規定: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壹”和“稅率表二”同時廢止。

起征點調整了,是附件稅率表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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