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按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以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 納稅人登記 。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 12 個月或 4 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手續。納稅人登記為壹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