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第十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第二十壹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