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由審批(認定)制改為了登記制,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
第二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第三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
第四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
(壹)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
(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