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1060號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商品交易所通過期貨交易銷售貨物的,無論溢價還是折價,均可按照標準倉單持有憑證註明的貨物數量和結算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是在期貨交易中,倉單登記人登記貨物時,倉單註銷時(即貨物退出期貨流通),登記人就溢價部分向註銷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計提銷項稅額,註銷人根據取得的專用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如有折扣,倉單註銷時,登記人應向註銷人開具增值稅負發票進行折扣,同時沖減銷項稅額。註銷人應當在取得專用發票的基礎上減免進項稅,倉單註銷人不得向倉單登記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登記人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時,應取得商品交易所開具的標準倉單登記補價單或標準倉單註銷補價單,按標註的補價金額開具給註銷人,並留存補價單供主管稅務機關查驗。
三、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執行。65438+2月1期貨倉單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貨物期貨增值稅征收具體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及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