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壹般納稅人註銷或被取消輔導期壹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因此,壹般納稅人辦理註銷時,庫存未實現銷售不需要補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