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應當扣除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農產品進價和農產品購貨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扣除率13%計算。
這裏的“銷售發票”指的是普通發票。因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是按照不含稅價格計算的,而買方在普通發票上按照進價計算的進項稅額是按照含稅價格計算的,計算基數大於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因此,如果將本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做成普通發票,就會造成買方壹般納稅人多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少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不僅要處罰賣方不按規定開具發票,還要處罰買方不繳或少繳稅款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