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其主要目的不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繳納稅款。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有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涉及的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5)企業重組時已取得股權支付的原大股東,在重組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在特殊稅收處理中,非股權支付應納稅。對於特別合並的企業,由於被合並企業的資產增值損失稅尚未確認,計稅依據也是以接收資產時原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