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的壹般性稅務處理方法下企業合並,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並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