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57號),個人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助費用),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可以視為壹次性取得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壹定期限內平均。具體平均法:將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取其商作為其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收法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超過12的,按12計算;2.個人在獲得壹次性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算其壹次性補償收入個人所得稅時扣除;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被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4.個人在勞動合同終止後重新就業的,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重新就業就業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一篇:偃師有幾個中國銀行下一篇: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權轉讓應該交哪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