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所得稅核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壹次性支付的,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按合同約定壹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會計處理時應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企業所得稅處理時,按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也可在租賃期內分期確認收入,也可壹次性確認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