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三。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先納稅。具體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規定》(財稅[2000]9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計算。
合夥企業實行先分後稅的管理辦法。即先將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給全體股東,再根據股東性質繳納所得稅。股東為法人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是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159號文件還強調,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人在計算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以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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