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 50號)第壹條規定:
壹、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壹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因此,買房送車位,屬於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的情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