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要求返還;
2.當事人給付彩禮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後雙方離婚的,可以要求返還;
3.當事人給付彩禮後,雙方已登記結婚,但如果彩禮給付人生活困難,然後雙方離婚,可以要求退款;
4.當事人的贈與行為早已完成,婚姻關系也已成就。除非有證據證明彩禮的給予造成男方生活困難,否則不允許要求返還彩禮。
5.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而制作的禮品。男人送的禮物,表示男女戀愛時期的感情。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同壹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在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過程中給予的禮金,不能視為彩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