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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級行政執法人員和壹級辦事員的區別

壹級行政執法人員和壹級辦事員的區別如下:

壹級行政執法人員屬於行政執法公務員,直接在行政機關履行監督、處罰、檢查等現場執法職責。壹級科員屬於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是機關中除行政執法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外,履行機關綜合管理、內部管理等職責的崗位。

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相比,行政執法崗位具有以下特點:

壹個是純粹的執行。只有法律法規的執行權,沒有解釋權,沒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和綜合管理崗位尤其不同。

二是現場強制。依據法律法規對特定管理對象進行現場直接監督、處罰、強制和檢查。行政執法崗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的基層單位。

壹級文員簡介:

壹級文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綜治辦公務員隊伍中的壹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二級主任、三級主任、四級主任、壹級主任、二級主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 12.29,NPC十三屆七次常委會修訂)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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