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公務員的職責分為十壹級。壹般職稱從高到低依次為:監事、壹級高級保薦人、二級高級保薦人、三級高級保薦人、四級高級保薦人、壹級保薦人、二級保薦人、三級保薦人、四級保薦人、壹級行政執法者、二級行政執法者。
在職務序列上,兩個規定結合了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工作性質和職務特點,以提高管理效率和科學化水平為目標,為兩類公務員建立了各自的職務序列,區別於綜合類管理類公務員。兩個規定標誌著我國公務員分類管理的制度框架體系基本建立。
行政執法中公務員的職銜對應
1,監督:15級到10級。
2.壹級高級發起人:17級到11級。
3.二級高級發起人:18級到12級。
4.三級高級發起人:19級到13級。
5.四級高級發起人:20級到14級。
6.壹級托管:21級到15級。
7.二級托管:22級到16級。
8.三級托管:23級到17級。
9.四級贊助:24級到18級。
10,壹級行政執法人員:26級至18級。
11,二級行政執法人員:27級至19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