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通常在稅務局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7日內改正的,罰款2000以內。超過時限的,罰款為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