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和商譽。
第六十六條無形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計稅依據:
(1)購入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支付的相關稅費和直接歸屬於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目的的其他費用為計稅依據;
(2)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在開發過程中達到資本化條件至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期間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依據;
(3)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