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二)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軟件、操作說明及相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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