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的抵押財產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後不得增加。人民法院雖未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