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廢的發票已然作廢,遺失無須掛失。
相關規定如下:
(壹)丟失、被盜發票報告
納稅人發生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時,應立即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大廳發票受理崗報告,領取《發票掛失聲明申請審批表》、《〈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聲明〉刊出登記表》,《發票掛失聲明申請審批表》無法完整記錄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填寫好後交主管稅務機關。
(二)受理、審核
主管稅務機關發票受理崗核對表證資料後,開具《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交納稅人,並將有關資料轉交有關發票管理崗,分別作如下處理:?
1、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責成納稅人將《〈發票遺失聲明〉刊出登記表》和“掛失登報費”壹並郵寄中國稅務報社,在《中國稅務報》公開聲明作廢;
2、丟失、被盜普通發票的,在當地新聞媒介公開聲明作廢。
(三)驗銷發票
納稅人公開申明作廢後,持刊物原件及以下資料到發票管理崗驗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