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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產土地投資入股的稅務處理

法律分析:以國有土地投資入股視同轉讓必須繳納增值稅。以國有土地投資入股,投資方可以將土地轉讓所得稅按不超過5年的時間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企業所得稅。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因此,投資方將土地投資入股到被投資企業名下,投資方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適用稅率為0.05%。

而對於房產土地增值稅,有以下規定:

(1)非房地產企業將國有土地投資入股到非房地產企業名下,則非房地產企業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2)非房地產企業將國有土地投資入股到房地產企業名下,則非房地產企業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3)房地產企業將國有土地投資入股到非房地產企業名下,則房地產企業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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