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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權出資稅務處理

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於實際投資人的“壹面之詞”並不認可,並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為個人代持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在武漢股權代持案例中,武漢國家稅務局正是采取了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稅務處理方式。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現象仍存在著雙重征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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