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規定,非貨幣性資產增資不符合財稅200959號文特殊稅務處理條件的,投資方當期確認收入,即視同銷售,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2000118號文件曾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超過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50%的,可以五年平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第19號公告(2010),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財產轉讓所得壹律全額納稅,因此取消了統壹納稅五年的規定。
因此,會計處理:
借:長期投資-b公司5000萬元。
借款:長期投資-c公司654.38+00萬。
投資收益4000萬元
稅務處理:
評估增資4000萬元,確認收入當年作為投資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