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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增資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根據該規定,非貨幣性資產增資不符合財稅200959號文特殊稅務處理條件的,投資方當期確認收入,即視同銷售,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2000118號文件曾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超過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50%的,可以五年平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第19號公告(2010),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財產轉讓所得壹律全額納稅,因此取消了統壹納稅五年的規定。

因此,會計處理:

借:長期投資-b公司5000萬元。

借款:長期投資-c公司654.38+00萬。

投資收益4000萬元

稅務處理:

評估增資4000萬元,確認收入當年作為投資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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