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銷項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都要並入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有關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價外費用和收入壹般不通過“產品銷售收入”或“商品銷售收入”科目核算,而是在“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中核算。該企業既加工銷售產品又提供應稅勞務,加工余料無償留給企業,意味著企業在取得加工費的同時又取得了壹筆價外收入,只不過這筆加工費是以實物形式出現的,企業應將其並入當期銷售額中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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