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執行的期限壹般為兩年,申請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執行公司沒錢怎麽辦?
如果執行公司沒有錢,執行申請人可以請求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執行措施。如果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中止執行,然後恢復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