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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舊換新稅收政策

法律分析:1、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除金銀首飾可以按實際收取的差價確認收入外,其它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均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即全價計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收取舊貨物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法律依據:《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 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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