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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舊換新與以物易物的關系(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樓上的說的基本正確,補充壹下:1、以舊換新: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除金銀首飾外的貨物實行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均以銷出商品的原值作為計稅基礎。即:壹件商品售價為120元,如果換回舊商品價值為20元,會計上處理可以按100元確認收入,但是計提銷項稅金應該以120為基礎來計算。2、以物易物。雙方應分別以銷售和購進兩項業務來進行稅務處理。即,換入商品可以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金,換出商品按銷售計提銷項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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