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因解散、破產、被撤銷或者其他原因,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活動。
(壹)按照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在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註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四)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退(免)稅、滯納金和罰款,上交發票、稅務登記證等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