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老建築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壹般納稅人,應在2016年5月30日前填寫《營改增老項目備案登記表》並提供相關資料,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項目或合同很多,可以清單的形式歸檔。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建築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按規定不需提供許可證)
2.開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第三條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規定,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或者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應當自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或者建設工程合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或者建築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不動產和建設工程登記。
建築業異地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也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建築工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