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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

6月1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壹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公告》還指出,改制重組後再轉讓房地產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按照改制重組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壹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確定;經批準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為作價入股時縣級及以上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按購房發票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按照改制重組前購房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本次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項目金額,購買年度是指購房發票所載日期的當年。

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尚未處理的,符合公告規定可按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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