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管理的公告》等。1.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憑證範圍:
(壹)納稅人丟失或被盜專用稅控設備未開具或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上傳的;
(二)非正常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未按規定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審核比對發現“不符”、“缺失”、“無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逃(失)稅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6號)第二條第(壹)項規定情形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