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丟失或被盜專用稅控設備未開具或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上傳的;
(二)非正常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未按規定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審核比對發現“不符”、“缺失”、“無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逃(失)稅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6號)第二條第(壹)項規定情形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納入異常憑證範圍:
(壹)異常憑證進項稅額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以上(含)的;
(2)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
納稅人未申報抵扣、出口退稅或已轉出進項稅額的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異常憑證的進項稅額計算。
......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