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有各地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的標準。 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不予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差旅費津貼的標準可以參考以下規定:壹般地區20元/天,特殊地區30元/天(深圳、珠海、汕頭、海南),允許在稅前扣除。差旅費補貼是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造成員工額外支出的壹種補償形式。 1996年出臺的《重慶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文件規定,市長、副市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市外住宿費標準為100元/天,副局級以上現任職務以及相當職務人員為60元/天,普通工作人員為4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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