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征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車船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國家規定發放出差津貼的標準可參照以下規定:壹般地區20元/天,特殊地區(深圳、珠海、汕頭、海南)30元/天,允許稅前扣除。差旅補助是對雇主因工作需要而導致員工額外支出的壹種補償形式。
根據1996印發的《重慶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規定》文件,市長、副市長及相當職務工作人員市外住宿標準為100元/天,現任副局級以上職務及相當職務工作人員為60元/天,壹般工作人員為40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