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自建)的不動產,計稅依據為扣除該不動產的原購買價格或者取得該不動產時的固定價格後的余額。預繳稅金=(總購買價和固定價-該房地產的原購買價或取得該房地產時的固定價)/(1+5%)*5%。
近期,稅務部門推進了涉稅事項“跨省通用辦理”,有效解決了納稅人、繳納人納稅前必須回原籍辦理的問題。稅務機關實行“異地辦公”改革,有效減輕了納稅負擔,激發了市場主體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