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0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時,其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因此,壹般納稅人購買國內客運服務並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按照發票上註明的稅額抵扣進項。取得免稅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