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壹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