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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壹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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