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用人單位在壹至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的,從第二個月起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壹條。政府因疫情防控實施隔離措施,被隔離者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