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 1 1起,暫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執行。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對其他地區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減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等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規定: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且納稅義務發生在2020年2月底前,按照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於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減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按1%的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公告編號13).減按1%稅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