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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逾期付款單據不征稅。

疫情期間,各地稅務機關考慮到企業可能面臨的納稅困難,出臺了相關政策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寧波市稅務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寧波市稅務局關於延期繳納稅款的相關內容》中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征收期屆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符合延期納稅有關規定的,準予延期納稅,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征收期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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