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或5%。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自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繼續免征增值稅;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