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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稅務企業復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第壹條規定,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除湖北省外,納稅申報期限進壹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第二條規定,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可在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後,補辦延期申報手續並同時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對其書面說明的正當理由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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